第一條(訂定目的)

為致力營造友善與和諧之工作環境,杜絕任何形式之歧視與騷擾,使員工均能受到應有的尊重、合理與平等的對待,本公司訂定以下「反歧視與反騷擾政策」(下稱「本政策」) 期望全體同仁充分理解公司對此政策之責任與決心,並據此貫徹執行。

第二條(權責單位)

本政策之權責單位為行政部。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政策適用於本公司及所屬子公司,並期許供應商與商業合作夥伴恪遵本則。

第四條(用詞定義)

本政策用詞定義如下:

  1. 歧視:係指因個人特徵而遭受不平等之待遇,包含但不限於國籍、種族、年齡、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宗教信仰、政治傾向、語言、籍貫、出生地、容貌、膚色、五官、身心障礙、疾病史、懷孕等,而遭受差別待遇或不平等之對待。
  2. 騷擾:係指對他人施以不受歡迎之行為,而使他人感到困擾、畏懼或被冒犯,甚至營造不利之工作環境。


前項第二款騷擾之種類包含但不限於以下:

  1. 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2. 跟蹤騷擾:係指於工作場所或利用工作機會,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3. 其他騷擾:如對他人施以身體、暴力、心理、言語等騷擾行為。

第五條(管理監督權責任)

雇主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不得利用工作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對員工或求職者形式之歧視及騷擾,亦不得縱容他人對員工或求職者形式之歧視及騷擾。

員工不得於就業場所對同仁歧視及騷擾,亦不得於同仁執行職務時對其歧視及騷擾。

就業場所有前二項之情形時,本公司有管理監督權者應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未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者,以縱容論。

第六條(歧視及騷擾申訴)

員工或求職者於就業場所遇有歧視或騷擾時,可向行政部門申訴
申訴專線電話:(03)587-0928
申訴專線傳真:(03)587-0508
申訴專線信箱或電子信箱:karan.chuang@ikka.com.tw

第七條(申訴處理委員會)

行政部於接獲申訴15日內成立調查小組並開始為調查、審議;小組成員共5人,其中1人為資方代表,4人為勞方代表,女性成員總數不少於二分之一。

第八條(歧視及騷擾受理)

受理申訴者因處理之必要,得請申訴人述明受歧視或騷擾事件之事實,並依申訴人之陳述進行調查,要求相關部門或人員提供資料。

申訴人述明事實後,被申訴者否認該事實時,應就該事實之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受理申訴者應於受理申訴之日起30日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30日,並以延長一次為限。

第九條(保密義務)

為維護申訴人之權益,受理申訴者採保密方式處理之,並不得洩漏申訴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申訴人身分之相關資料。本公司不得因員工提出歧視或騷擾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及其他不利之處置。

第十條(紀律處分)

如確有歧視或騷擾行為之事實,本公司將依情節輕重對被申訴者作成申誡、記過、大過、調職等處分;如該事實涉及刑責,本公司得同時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第十一條(宣導及教育訓練)

本公司及子公司將妥適利用內部會議、電子郵件、電子布告等傳遞訊息方式,不定期 向員工傳達及宣導本準則規定或舉辦相關教育訓練,內容包含歧視及騷擾行為之概念、申訴管道、防治措施及應對方法,並說明通報處理機制。

第十二條(未盡事宜)

本政策未盡事宜,悉依主管機關法令及各公司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實施與修訂)

本政策經董事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政策訂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