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報酬委員會
本公司於2020年3 月20 日經董事會決議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並訂定「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且第二屆薪資報酬委員會之成員由獨立董事林天送、獨立董事陳哲生及獨立董事陳威宇所組成;委員會之職責係健全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薪資報酬制度;該委員會成員資料及運作情形如下:
身分別 |
條件 姓名
| 專業資格與經驗 | 獨立性情形 |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家數風險管理會計法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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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 (召集人) |
林天送 | 1. 東吳大學企業管理學系學士 2.具備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25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3.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之情事 |
1.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未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2.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未持有公司股份。 3.最近二年未有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 4.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
0 | ||
獨立董事 | 陳威宇 | 1. 美國加州大學企管碩士;政治大學國貿系學士 2. 具備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25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3. 具備會計師執照 4.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之情事 |
1. 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未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2. 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未持有公司股份。 3. 最近二年未有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 4. 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
2 | ||
獨立董事 | 陳哲生 | 1.東京大學材料科學系碩/博士;史丹佛大學工業管理碩士 2.具備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25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3.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之情事 |
1.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未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2.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未持有公司股份。 3.最近二年未有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 4.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
0 |
註:係該獨立董事擔任本公司薪酬委員會成員之年資。
(1)本公司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計3人。
(2)本屆委員任期:2023年6月30日至2025年6月29日。
(3)2024年度共開會4次(A),出席情形如下:
職稱 | 姓名 | 實際出席次數(B) | 委託出席次數 | 實際出席率(%) 【B/A】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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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 | 林天送 | 4 | 0 | 100% | - |
委員 | 陳威宇 | 4 | 0 | 100% | - |
委員 | 陳哲生 | 4 | 0 | 100% | - |
其他應記載事項: |
註:
(1) 年度終了日前有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離職者,應於備註欄註明離職日期,實際出席率(%)則以其在職期間薪資報酬委員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席次數計算之。
(2) 年度終了日前,有薪資報酬委員會改選者,應將新、舊任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均予以填列,並於備註欄註明該成員為舊任、新任或連任及改選日期。實際出席率(%)則以其在職期間薪資報酬委員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席次數計算之。
開會日期 | 議案內容及後續處理 | 決議結果 | 公司對薪資報酬委員會意見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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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6 | 1.訂定本公司2024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授與經理人員工認股數額分配案。 2.2023年度經理人年終獎金給付建議案。 |
委員會全體成員同意通過 | 提董事會由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
2024.03.12 | 審議2023年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配案。 | 委員會全體成員同意通過 | 提董事會由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
2024.09.24 | 2023年度經理人員工酬勞給付建議案。 | 委員會全體成員同意通過 | 提董事會由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
2024.11.07 | 經理人薪酬案。 | 委員會全體成員同意通過 | 提董事會由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
(1)本公司董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總額及占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
項目 | 本公司 | 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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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 | 112年度 | 111年度 | 112年度 | |
董事酬金 | 11,092 | 11,873 | 19,241 | 23,104 |
總額占稅後純益之比例(%) | 9.89 | 9.9 | 17.15 | 19.39 |
監察人酬金 | - | - | - | - |
總額占稅後純益之比例(%) | - | - | - | - |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 | 11,219 | 8,870 | 21,741 | 22,935 |
總額占稅後純益之比例(%) | 10.00 | 7.44 | 19.38 | 19.25 |
稅後純益 | 112,170 | 119,162 | 112,170 | 119,162 |
由上表可知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酬金皆隨著稅後純益及下述2.給付酬金之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說明而變動。
(2)給付酬金之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 董事酬金:
本公司目前給付董事之酬金組合為獨立董事薪資、一般董事酬勞及車馬費等,均依照公司章程辦理, 依據本公司章程第34.1條所載,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高於5%為董事酬勞,並訂有「董事及各功能性委員會酬金給付辦法」,且考量公司營運 成果,及參酌其對公司營運參與程度及貢獻之價值,給予合理報酬,相關報酬合理性均 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及董事會審核。本公司經董事會通過訂定「董事會績效評估辦法」,並已於113年1月依本公司「董事會績效評估辦法」完成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期間之整體董事會、個別董事成員及功能性委員會之績效評估,評估之方式包括董事會及功能性委員會內部自評、 董事成員自評,並將評鑑結果於113年1月16日之董事會提報。 本公司董事會績效評估衡量項目,含括下列五大面向:
A.對公司營運之參與程度。
B.提升董事會決策品質。
C.董事會組成與結構。
D.董事之選任及持續進修。
E.內部控制。本公司董事成員績效評估衡量項目,含括下列六大面向:
A.公司目標與任務掌握。
B.董事職責認知。
C.對公司營運之參與程度。
D.內部關係經營與溝通。
E.董事之專業及持續進修。
F.內部控制。本公司董事成員績效評估衡量項目(六大面向),列舉重要項目及比重說明如下:
衡量面向 比重 說明 公司目標與任務之掌握 12% 了解本公司(集團)所處產業特性及風險,及不同階段之策略性目標(包含財務與非財務),且認同本公司誠信經營等核心價值及投入企業永續經營(ESG)之理念。 董事職責認知 12% 充分了解董事的法定義務,包含及對於執行董事職務時所獲取的公司 內部相關資訊確實遵守保密義務。 對公司營運之參與程度 38% 親自出席公司之董事會及股東會,議事單位確實於會前七日前提供會議文件,以利董事能對議案有充足時間做瞭解,及對本公司(集團)經營團隊及公司所屬產業有清楚瞭解,以進行專業且適當之判斷、提出具體建議及監督公司存在或潛在之各種風險(包含各項法令 遵循、資本運作、ESG議題等),於董事會上做出有效的貢獻。 內部關係經營與溝通 12% 與本公司經營團隊的互動情形良好,且於其他董事成員有良好的溝通,會議中(包含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與簽證會計師進行充分溝通及交流。 董事之專業及持續進修 14% 具備董事會決策執行所需的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等專 業,及是否依法規規定持續進修與吸收新知,具投入企業永續經營之發展與活動等。 內部控制 12% 董事是否確實予以迴避相關需董事利益迴避之議案。針對本公司(集團) 之會計制度、財務狀況與財務報告、稽核報告及其追蹤情形,是否已了解及對其執行與追蹤情形進行監督及評估。 本公司功能性委員會績效評估衡量項目,含括下列五大面向:
A.對公司營運之參與程度。
B.功能性委員會職責認知。
C.提升功能性委員會決策品質。
D.功能性委員會組成及成員選任。
E.內部控制。本公司董事會績效評估結果應作為遴選或提名董事之參考依據;並依本公司「董事及各功能性委員會酬金給付辦法」視個別董事績效評估結果作為訂定其個別薪資報酬調整項之參考依據。經完成上述各項評估,本公司112年度董事會、董事成員及功能性委員會績效評估之結 果介於98.45分~99.68分,董事會及功能性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及薪資報酬委員會)整體運作情形良好。
- 經理人酬金
依據本公司章程第34.1條所載,應以當年度未扣除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稅前淨利不低於8%,不高於15%分派員工酬勞,並訂有「薪資管理辦法」及「考績管理辦法」。依前述辦法,本公司經理人之酬金包含薪資及獎金,其中薪資依其工作年資及職級核定;獎金包含員工酬勞與年終獎金等,核定方式與績效相連結依下述辦理:
- 員工酬勞:員工酬勞係依公司年度公司盈餘狀況提撥金額,考量其職務、職責、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並能與公司長期發展等標準分配之。
- 年終獎金:
a.各部門績效或財務績效:營收及利潤、預算目標達成、成長及新市場;有效的財務運作及風險管理。
b.人才培育:菁英人才培育、人員之留任率。
c.品質及風險:對法令規章之遵循情形。
除上述三個面向外,實際會再依個人績效評量拆分為人格特質與工作態度(質化)及例行與專案工作執行成果(量化),分別以30%、70%比率綜合計算最終結果。 - 依據同業通常水準支給情形,考量個人表現、公司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之合理性分配,隨時視實際經營狀況及相關法令適時檢討酬金制度,以謀公司永續經營與風險控管之平衡。
- 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 本公司已為全體董事及經理人購買責任保險,投保金額計美金15,000 仟元,藉由董事及經理人責任保險,減緩公司承擔之未知風險,轉嫁董事及重要經理人及公司因執行職務的可能所生之損害。
- 本公司董事、委任經理人之酬金制度,將視總體環境、企業經營策略、未來風險評估等納入考量、適時檢討,以期將風險發生可能性減至最低。
為健全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薪資報酬制度,爰依「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以下簡稱「薪酬委員會職權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訂定本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以下簡稱「組織規程」),以資遵循。
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職權相關事項,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組織規程之規定。
本公司應將本組織規程之內容置於本公司網站及公開資訊觀測站,以備查詢。
本委員會之職能,係以專業客觀之地位,就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之薪資報酬政策及制度予以評估,並向董事會提出建議,以供其決策之參考。
本委員會成員人數為三人,由董事會決議委任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本委員會成員之專業資格與獨立性,應符合薪酬委員會職權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
本委員會成員之任期與委任之董事會屆期相同。
本委員會之成員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三人者,應自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三個月內召開董事會補行委任。
本委員會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下列職權,並將所提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
- 確保公司之薪資報酬安排符合相關法令並足以吸引優秀人才。
- 董事及經理人之績效評估及薪資報酬,應參考同業通常水準支給情形,並考量個人績效評估結果、所投入之時間、所擔負之職責、達成個人目標情形、擔任其他職位表現、公司近年給予同等職位者之薪資報酬,暨由公司短期及長期業務目標之達成、公司財務狀況等評估個人表現與公司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連合理性。
- 不應引導董事及經理人為追求薪資報酬而從事逾越公司風險胃納之行為。
- 針對董事及高階經理人短期績效發放酬勞之比例及部分變動薪資報酬支付時間,應考量行業特性及公司業務性質予以決定。
- 訂定董事及經理人薪資報酬之內容及數額應考量其合理性,董事及經理人薪資報酬之決定不宜與財務績效表現重大悖離,如有獲利重大衰退或長期虧損,則其薪資報酬不宜高於前一年度,若仍高於前一年度,應於年報中揭露合理性說明,並於股東會報告。
- 本委員會成員對於其個人薪資報酬之決定,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 前二項所稱之薪資報酬,包括現金報酬、認股權、分紅入股、退休福利或離職給付、各項津貼及其他具有實質獎勵之措施;其範疇應與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中有關董事及經理人酬金一致。
本公司子公司之董事及經理人薪資報酬事項如依子公司分層負責決行事項須經本公司董事會核定者,應先經本委員會提出建議後,再提交董事會討論。
本委員會每年召開二次,召集時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委員會成員。但有緊急情事者,不在此限。
本委員會成員有獨立董事三人參與,並由全體成員推舉一名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不能召集會議,由其指定委員會之其他獨立董事代理之;委員會無其他獨立董事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會之其他成員代理之;該召集人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委員會之其他成員推舉一人代理之。
本委員會會議議程由召集人訂定,其他成員亦得提供議案供委員會討論。
會議議程應事先提供予委員會之成員。
本委員會召開時,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成員簽到,並供查考。
本委員會之成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如不能親自出席,得委託其他成員代理出席;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本委員會成員委託其他成員代理出席委員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且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第三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本委員會為決議時,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決時如經委員會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
前項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作成紀錄。
本委員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事項:
- 會議屆次及時間地點。
- 主席之姓名。
- 成員出席狀況,包括出席、請假及缺席者之姓名與人數。
- 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
- 紀錄之姓名。
- 報告事項。
- 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委員會成員之反對或保留意見。
- 臨時動議:提案人姓名、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委員會之成員、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反對或保留意見。
- 其他應記載事項。
本委員會簽到簿為議事錄之一部分;以視訊會議召開者,其視訊影音資料亦為議事錄之一部分。
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或蓋章,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委員會成員,並應呈報董事會及列入公司重要檔案,且應保存五年;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關於本委員會相關事項之訴訟時,應保存至訴訟終止為止。
本委員會基於第七條所定職權之決議事項,或依第十三條第二項決議委任專業人員等之後續執行工作,得授權召集人或委員會其他成員續行辦理,並於執行期間向本委員會為書面報告;必要時應於下一次會議提報本委員會追認或報告。
本委員會召開時,得請本公司董事、相關部門經理人員、內部稽核人員、會計師、法律顧問或其他人員列席會議,並提供相關必要之資訊。
本委員會得經決議,委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就行使職權有關之事項為必要之查核或提供諮詢,其相關費用由公司負擔。
本組織規程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